澳门头数和尾数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时间: 2015-10-13 00:00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关系转接原则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原则

1.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正式组织关系。

2.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转出临时组织关系。

3.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4.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应办理《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5.校内党员因工作或学习部门发生变动的,也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二)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原则

1.由校外转入的党员正式组织关系须经中共吉林省高校工委组织部转移,由党委组织部接收。

2.由校外转入的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直接由党委组织部接收。

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只能接收党委组织部开具的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程序

1.党员因毕业离校,工作调离或外出学习、工作部门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出正式、临时或校内组织关系的,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出具组织关系转出证明信,写明组织关系转出原因、去向及党费交纳截止日期。

2.党员本人持组织关系转出证明信到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3.党员持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在有效期内去新的党组织接转关系。

4.党员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党组织报到后,应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在一个月内通过挂号信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党委组织部;党员持证明信到新的党组织报到后,应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生活,回校时应把加盖所去党组织公章的证明信上交党委组织部,并汇报情况;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回校时应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上交党委组织部,并汇报情况。

三、党员组织关系接收程序

1.校外转入党员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学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2.党委组织部开具校内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持介绍信到所去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到。

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收到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后,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还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民主评议等内容,并在流动党员离开时将有关材料转给其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

4.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一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四、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要求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原则上由党员本人办理。特殊情况可经组织批准并指定其他党员代办,不能由党员个人委托他人,甚至非党人员办理。

2.党员应注意妥善保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完组织关系转递手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应由党员本人携带,不得损毁;如若丢失,党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原开具单位的党组织报告。

3.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至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至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4.党员离校时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到指定单位报到或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若时间超过6个月,则按自行脱党处理。

五、附则

1.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责任意识,积极协调和妥善解决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 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2.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管理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4.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中共澳门头数和尾数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