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头数和尾数党校工作规则
时间: 2015-10-13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澳门头数和尾数党校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学校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章 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校党的工作大局和全校工作重心,把握党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党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为兼职副校长,设常务副校长主持党校日常工作。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和委员组成。党校实行校委会会议制度,校委会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定期研究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工作,重大事项由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和分党校,党校办公室设在党委级组织部,负责党校的日常工作。分党校设在规模较大的分党委或党总支,分党校校长由分党委书记或党总支书记兼任,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校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九条 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的短期培训为主。党校制订课程规划,作为党校各班次教学的指导。党校各班次的教学要根据课程规划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并由党校办公室备案。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做出总结。

第十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为中心,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与时俱进,把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结合起来,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础知识结合起来。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抽象教学与形象教学(看录像、电视、电影)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二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干部培训主要培训处级干部和后备干部,党员培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对象是教职工及学生中提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员。

第十三条 党校要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要给予大力支持。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干部队伍。教师队伍以校内兼职为主。综合考察应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聘用。同时,聘请党委组织员担任党校辅导员,负责及时了解学生中的思想动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党性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具在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解决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六条 应聘教师必须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从党校教学特点出发,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突出党性教育,以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和青年学生的理论水平、思想素质为教学宗旨。在讲清党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针对师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思想动态,理论联系实际,保证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时代性。

第十七条 校内教师应聘党校教师后,其在党校的教学工作计入本人教学工作总量,并按教学津贴规定给予报酬。党校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兼职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

第十八条 学校保证党校每年经费纳入预算计划,保障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党校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党校应有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颁发之日施行,由中共澳门头数和尾数委员会党校负责解释。

中共澳门头数和尾数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