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头数和尾数“创先争优”活动评选办法
时间: 2015-10-13 00:00      点击:

第一条 “创先争优”活动是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持和发展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一个有效载体。为使这项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重实绩、重贡献的原则;

3.自我申报、群众评选、组织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名额及奖励办法

1.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名额为全校基层党组织总数的6%,教职工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名额为全校教职工正式党员总数的5%,学生优秀共产党员评选名额为全校学生正式党员总数的1%。上一次“创先争优”活动中曾表彰过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一般不超过60%,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一般不超过50%。

2.学校党委每两年举行一次评选活动,于“七一”前召开全校党员大会对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

1.出色地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

2.领导班子好,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党员队伍好,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干部能够较好地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工作业绩好,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4.工作机制好,各项制度完善,工作运行规范;

5.群众反映好,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得到党员和群众的拥护。

(二)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1.模范地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中央确定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六条基本要求,始终保持先进性;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带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3.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4.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埋头苦干,甘于奉献;

5.事迹突出,在全校有较大影响,受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赞誉。

(三)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1.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党的建设理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带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2.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务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3.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4.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五条 评选办法

1.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采取推荐或自荐的方式,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可推荐或自荐一个先进基层党组织。

2.评选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采取自下而上的推选方式,由基层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推选,经所在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名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经学校“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学校党委审核后公示。

4.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经学校党委审批于“七一”前进行表彰。

第六条 本评选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评选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评选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附:1.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考核指标体系

2.优秀个人评选考核指标体系

中共澳门头数和尾数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