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头数和尾数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时间: 2015-10-13 00:00      点击:

第一条 实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下称民主生活会)质量,不断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根据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对象为各学院、直属部门、群团组织中的正、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列席会议,与班子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可对本单位班子建设和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末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或加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须提前一周上报党委组织部,以便党委做出相应安排。会议日期和主题等相关内容,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具体包括确定主题与制订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撰写发言提纲、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通报情况、材料处置等9个主要环节。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针对领导班子在党性党风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第六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并将方案提前一周送主管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七条 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和民主生活会主题,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直属部门应提前一周安排学习内容。班子每个成员都要认真学习规定的篇目,安排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向本单位干部群众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通过个别谈话、网上信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做到有的放矢。

第九条 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组织委员汇总梳理。涉及领导班子的,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直属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向班子全体成员通报;涉及个人的,要“原汁原味”地分别反馈给本人,并责成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做出说明或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群众所提意见、建议和上级党组织所指出的问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本人认为不适合写入发言提纲的问题,可以另写专题材料,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

第十一条 会前领导班子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交心,互相帮助,增进了解,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第十二条 会前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要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应按照先班子、后个人,先主要负责人、后班子其他成员的顺序逐个进行。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要避免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会前须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一个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请假者不能超过2人。对于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必须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印发给班子成员,并委托其他成员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会后应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及时进行通报。尤其是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应及时通报整改进展情况,以利于更好地实行党内监督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应作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和报送工作。一般应在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0天内,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直属部门将《澳门头数和尾数中层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记录》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直属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主持人。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应委派政治素质好的同志作专门记录。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直属部门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和监督。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党委常委、党委和纪委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每年分工参加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直属部门班子民主生活会。其中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按分工范围和联系单位,参加相应学院、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平时掌握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直属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班子,可派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同志提前介入,指导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学校党委可责令重开。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直属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开展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开展民主生活会的绩效纳入该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