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头数和尾数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 2015-10-13 00:00      点击:

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流动党员系因离休退休、停薪留职、定岗落聘、外出劳务、毕业暂未就业、外出进修学习、单位委派离校等原因,导致脱离学校时间比较长的党员和我校聘任的流动编党员。

2.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3.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调离学校的党员,组织关系必须和人事档案材料同时转移;人事档案材料转入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同时转至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组织。

4.凡毕业后集中离校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由各学院党组织派人到组织部统一办理转移手续;个别办理离校手续的毕业生党员,由本人到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

5.离休退休党员因异地安家或居住地离学校较远,不便于参加原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其组织关系应及时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

6.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办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个别调入或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党员证明信的出具、校内组织关系的转移,由党员本人到组织部办理。

7.凡来我校学习、进修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原基层党委组织部门的党员证明信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应及时到组织部办理组织手续。

8.公派出国、出境(台、港、澳)的党员,在出国、出境前要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交纳党费,请假手续以1年为期,超过1年要再次履行请假手续,并由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备案,回国、入境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出国、出境的党员,每6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

9.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人事关系仍在我校,党组织应通知本人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一般为1年),每6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定期汇报思想情况;退学、辞职出国或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随入党材料转到户口、人事关系所在地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党组织。

10.出国、出境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期,一般待本人回国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后,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党支部方可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1.超过党籍保留期限未归,或出国、出境前未办理党籍保留手续以及在国(境)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出境以后即停止保留党籍(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有关材料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保存。

12.毕业生中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党员,2年内其组织关系可暂放在我校,编入学生党支部,定期(3个月)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情况,并交纳党费;也可将其组织关系随入党材料转至原籍或父母所在地的县及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党组织。

13.毕业生中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且组织关系尚未转出的预备党员,由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负责考察,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其转正前的教育管理工作,并交纳党费。毕业生预备党员,应按时向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3个月一次),在本人申请转正情况下,由所在党支部根据表现情况及时讨论是否按期转正问题。

14.毕业生预备党员未按要求汇报思想、交纳党费的,视情节延期转正或取消其预备资格。毕业生正式党员未按要求汇报思想、交纳党费的,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做出组织处理。

15.党员外出时间超过3个月,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内容包括所去地点、外出时间及主要事项等。经党支部、党总支批准后,由党总支出具手续到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或党员身份证明证件。外出后须及时将组织关系或党员身份证明,交给所去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外出返回后,应主动汇报外出期间情况,并将转回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给党组织查验。

16.来我校工作的流动编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离校时应及时办理转回手续并如实写出鉴定材料。

17.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8.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流动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考察。凡正式关系转来我校的预备党员,到转正期时,所在党组织必须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我校发展并考察3个月以上的预备党员,调离学校时,所在党支部应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19.对流动党员的掌握情况,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负责统计上报。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如与上级组织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按上级组织的规定办理。

中共澳门头数和尾数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