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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澳门头数和尾数关于硕士研究生教育实行学分制的规定

为深化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我校自200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课程结构与学分要求

1.研究生课程结构由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发展方向课等课程类型与学术活动、文献阅读、实践活动等必修环节共同构成,研究生课程结构中的全部课程及必修环节的管理与评价均采取学分制。

2.研究生课程及必修环节的学分根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类型、学时等因素确定。一般每门课程学分设置为1-4学分;每项必修环节学分设置为2-8学分。学分与课时结构参见各专业(领域)培养方案。

二、学分计算与考核

1.学分的计算

研究生总学分采取课程学分与必修环节学分累加的方式计算;每20学时计为1学分,课程学分以整数计算。

2.学分的考核

(1)研究生学分分布应科学、平衡,每学期原则上修读学时不超过300学时,获得学分不超过15学分。

(2)研究生只有修满课程、必修环节要求的学时,通过考核才能获得对应的学分。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考试成绩≥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发展方向课)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必修环节的考核达到《澳门头数和尾数学术型研究生必修环节规定》或《澳门头数和尾数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习实践管理办法》要求的,可计相应学分。

(3)未修满规定学时2/3或考核未通过者,必须重修相应课程或必修环节,以达到培养要求获得学分。

(4)未修满课程学分和必修环节学分的,不能进行毕业资格、学位资格申请工作。

(5)研究生各培养阶段学分及总学分由研究生部审核。

三、学分制与学习年限

1.研究生教学实行弹性学分制,在规定学制内未能修满毕业所需学分,应延期毕业直至修满毕业学分。学术型研究生标准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标准学制为2年,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中途休学者按《澳门头数和尾数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研究生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中途退学者,作肄业处理,研究生部提供己修课程学分证明。

四、其 它

本管理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澳门头数和尾数关于制定硕士研究生

个人培养计划的基本要求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研究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培养条件,研究生本人的研究方向、特点而制订的具体化、个性化的研究生培养指南,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研究生教学、科研、实践及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规范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有计划的进行各项培养任务,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制定原则

(一)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应以本专业培养方案为参考依据。

(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应以人为本,尊重研究生个性发展要求,根据研究生的个人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同时要避免孤立、片面,应体现出学科专业的发展和学科团队的集体需求。

(三)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不应局限在课程学习的层面,应使研究生在实践、实验等方面都得到锻炼,突出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全面发展,对研究生培养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二、主要内容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体现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两部分内容。

(一)“课程学习”指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内容,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培养模式,旨在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水平,强化专业技术知识。

1.学术型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发展方向课四类;

2.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包括公共学位课、基础学位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五类。

(二)“必修环节”指研究生在整个培养过程中要求必须完成的每一个环节。我校文件中所规定的“必修环节”特指在培养过程中除了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以外必须完成的其它环节。

1.学术型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包括文献阅读、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三个部分;

2.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包括学术和课外活动、实习实践两个部分。

三、制定要求

(一) 学分要求

研究生应修满本专业(领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学分。

(二)课程分类及选课要求

1.学术型研究生课程设置如下:

必修课:公共学位课、基础学位课、专业主干课。研究生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选择课程。

选修课:发展方向课,研究生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至少选择 3 门。

2.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如下:

公共学位课、基础学位课、专业必修课均为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根据本人研究方向选择,跨专业补修课程不记学分。

研究生选课要科学系统,课程学分适中,课程结构合理,注重课程间的衔接性和知识的系统性。

四、制定程序

(一)新生报到并确定导师后,同导师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二)研究生根据制定好的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安排进行网上选课。

(三)研究生部对研究生提交的个人培养选课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本人导出并打印4份,经导师签字后,分别由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部留存。未审核未通过的个人培养计划需要重新修改、提交、再审核。

(四)通过审核的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将作为培养单位课程设置、研究生个人培养及成绩录入管理的唯一依据,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

(五)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需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

五、其 它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澳门头数和尾数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及

成绩管理的规定(暂行)

为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规范研究生课程考核工作,健全研究生质量保障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考核及要求

(一)研究生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1.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基础学位课和专业必修课等)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进行考核。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采取口试、笔试(开卷或闭卷考试)等多种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所在学期的课程考核工作,同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

(1)累计缺课(含请假)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1/3者;

(2)抽查考勤无故旷课3次以上者;

(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课教师要求的课程论文、报告、实验等学习任务者。

(二)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基本要求

1.研究生课程考试可采取口试、笔试,开卷、闭卷、论文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除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闭卷考试课程外,其它课程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要求确定,由开课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2.研究生考试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

3.各学院负责组织安排本单位专业课程考试的命题、考务(印刷试卷、监考、考试安排)、阅卷及成绩录入、试卷保存等考试工作。研究生公共课的考试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

4.研究生课程的命题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既考核研究生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研究生分析的能力、创新的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每门课程至少准备两套试题,且试题的重复率要低于30%。

5.命题教师、监考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考试工作的要求,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教师按照《澳门头数和尾数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6.对于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研究生,按照《澳门头数和尾数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三)研究生课程考查的基本要求

1.研究生课程考查可采取课程作业、论文、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要求确定。

2.考查时间可根据课程进度分阶段进行,也可集中进行。集中进行考查的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

3.课程考查具体由任课教师负责,考查程序要科学,考查内容要全面,并接受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部的检查。

4.参加考查的教师与研究生应遵守学校有关考试工作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相关文件给予处分。

二、成绩评定及管理

(一)成绩的评定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应结合平时学习表现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综合评定。学术型研究生必修课合格成绩为75分,选修课合格成绩为60分;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及格成绩为60分。考试课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取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考查课成绩的记录采用五级分制。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对应关系表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0-100

80-90

70-79

60-69

59及59以下

评卷中发现雷同试卷,按作弊处理,试卷计零分;课程论文等存在严重抄袭、剽窃行为的,按作弊处理,试卷计零分。

参加交流培养、联合培养及留学的研究生,根据相关培养协议,其跨校修读课程成绩(学分),根据对方院校出具的成绩证明,经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予以认定。

(二)缓考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需在考试前提交缓考申请,专业课需要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部审核。公共课直接到研究生部培养科或专业学位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当次考试成绩在备注填写缓考,参加下一年课程考核后按实际成绩记载。

(三)重修

研究生因旷课等原因未能参加考核者、课程考核未通过者、考试缺考者,需重修该门课程。重修通过后该课成绩按及格成绩记录。研究生在规定培养年限(学术型3年、专业学位2年)内每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若重修未通过,则延期毕业,超过修学年限上限者将被清退。

(四)补考

除成绩不及格、缺考等情况外,未能通过课程考核的研究生,可在毕业前对未通过课程进行一次补考。补考通过后,成绩按实际记载;补考未通过者,需重修该门课程,延期毕业。

(五)成绩的发布

1.课程考试结束后的2周内,阅卷教师按照本规定中关于成绩评定的要求完成试卷的评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我校研究生管理系统,将选课学生的成绩一次性登录完毕,然后打印、签字。

2.课程成绩单必须由阅卷教师认真审核并签字,成绩单所填写的成绩必须与卷面评定成绩一致。公共课成绩单由任课教师送至研究生部,专业课成绩单送交开课单位研究生秘书。

3.研究生秘书应在每学期第2周前将上学期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成绩单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对所报送成绩进行检查,确认成绩无误后,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发布成绩。

(六)成绩的复议

研究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申请成绩复议。需由本人提交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送研究生部备案。专业课试卷由所在单位研究生秘书复查,复查结果报研究生部;公共课试卷由研究生部负责审核。研究生本人不能直接查阅相关试卷。

(七)成绩及试卷等资料的保管

研究生课程成绩及试卷等相关资料应由专人进行保管,公共课程的试卷评阅完成后由研究生部集中保管,专业课程的试卷由各培养单位负责保管。研究生考查课相关成绩资料由培养单位保管。所有试卷应保存至学生毕业3年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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