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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头数和尾数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时间:2021-12-01 19:43:42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学生住宿管理是校园秩序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在校学生的住宿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保证住宿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住宿制度,凡属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必须在学生公寓住宿,学生寝室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调配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住宿收费政策,具体收费标准按吉林省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每学年开学后由计财处按照标准统一划扣,不得拖欠。

第四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具有对住宿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职能。在学生公寓内出现的问题,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处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入学、复学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住宿手续,必须按照学院统一安排的寝室和床位住宿,未经公寓中心审批,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及床位, 禁止转租、转借床位,禁止留宿外来人员,自觉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管理。

第六条 学生应持有效证件进出公寓, 要严格遵守公寓的作息时间,按时出入、就寝。严禁夜不归宿。未经请假批准,不得在外住宿。

第七条 毕业、退学或休学的学生应在办理离校退寝手续后3日内搬离公寓。

第八条 每个寝室需推选一名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纪律、安全、卫生及公物的管理,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寝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生要尊重值班人员,遵守门卫出入制度,自觉接受值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值班人员有权对出入学生公寓的人员进行登记和问询。

第十条 在公寓内不允许有任何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如吹、拉、弹、唱、放音响、大声喧哗等。

第十一条 严禁在寝室内酗酒、打架、吸毒,打麻将或其他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二条 严禁在寝室张贴不健康画报和观看、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严禁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和各种经商、传销活动。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和打扫寝室内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倒污水和乱扔垃圾。

第十四条 不得破坏和随意搬动公寓内的一切公物,学生一经入住,各寝室的所有公物均以寝室为单位,实行承包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十六条 公寓内禁止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等。

第十七条 学生患传染性疾病时,要遵照医生诊断住院治疗,并报告学院及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不需住院的,按要求隔离住宿。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内私拉、私接电源,禁止使用调压插排、电褥子、热得快等违章电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灶具及其他火源器物。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吸烟、焚香和点蜡烛。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焚烧任何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放射性危险品,管制刀具、铁棍、木棍及其他可伤及人身安全的器械和物品不得带入公寓。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电线、灯具等用电设施上晾晒衣物或私自扯拉线绳。

第二十四条 严禁翻爬楼、门、窗出入学生公寓,寝室成员应随时关好门窗,管理好自身物品和财产。公寓一层防护栏的逃生出口保持常闭状态,钥匙要放在指定位置,确保随时可以开启。

第二十五条 严禁私自换锁或将钥匙转借他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澳门头数和尾数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保卫处负责监督执行。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根据《澳门头数和尾数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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