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吉林省第十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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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17

为了充分调动我省科研人员积极性,加大对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促进优秀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树立精品意识,更好地发挥教育科研服务决策、创新理论、指导实践、引领舆论作用,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省开展第十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2015 5 月至 2017 4 月期间,全省教育系统广大教育工作者在教育科研方面正式出版的著作、公开发表的论文等。

二、 申报要求

1.每人限报著作、论文(含调研报告等)各一项。

2.两人以上合作形成的研究成果,由第一作者(主编)牵头申报。著作类成果限报主编、副主编,最多为 3 人,论文类成果限报第一、第二作者。

3.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只能整体参评。在未完整出版情况下,单册不能参评;多人合作的丛书可以整体参评,也可以经过主编和全书编委会的同意并且出具证明,单册参加评奖。丛书如果整体参加评奖,以丛书主编为主申报,单册参评以单册作者(主编)为主申报;丛书如果已经整体参加评奖,其单册不能再单独参加评奖。

4.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撰写并发表的成果,应译成汉语申报。

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1)非教育科学研究类成果;

2)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中包含的论文;

3)已经在相当于或高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工作中获奖的成果;

4)著作权等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成果;

5)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工作总结、领导讲话等。

 6.成果原件需由各市(州)教科办、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省直各单位审核确认。

 7.在成果评选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在全省通报, 相关人员 5 年内不能参加省教科成果评奖活动。

三、奖励类别及等级

1.本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著作类、论文类、调研报告类。每类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2.根据申报成果情况确定获奖比例。其中一等奖占申报成果总数的 10%,二等奖占申报成果总数的 20%,三等奖占申报成果总数的 30%

3.对吉林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颁发证书,其中对于合作研究成果,只向主研人员颁发证书。

四、 申报材料

1.填写《吉林省第十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一式 1 (见附件)

2.论文类成果需提供成果复印件(含封面、版权页、目录、内文等),以及获奖、转载、被采用证明等相关佐证,成果复印件及佐证材料装订成册,一式 1 份。著作类成果需提供著作原件 3 本。

五、组织领导

1.吉林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教科办)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2.市(州)和省直属单位实行限额申报,名额(包括著作、论文、调研报告)分配如下:长春地区 70 项;吉林地区70 项;延边地区 45 项;四平地区 40 项;通化地区 42 项;白城地区 35 项;辽源地区 30 项;松原地区 32 项;白山地区35 项;梅河口市 5 项;公主岭市 15 项;长白山管委会: 5 项;省直属单位各 5 项。

3.实行两级组织申报与评审。市(州)教科办、高等学校和省直属单位负责本辖区的组织申报工作。省教科办在进行登记、审查的基础上,聘请专家进行初评和终评,最后由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审批。

4.参加评奖成果的有关材料由省教科办存档,不予退还。

5.申报截止时间为: 2017 5 15 日。

 科研处

2017年4月17日

      

    附件: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