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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澳门头数和尾数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单位:

    现将《澳门头数和尾数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澳门头数和尾数        

2023年12月22日       


澳门头数和尾数文件吉师大校发字〔2023〕118 号


澳门头数和尾数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规划,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不得随意调剂。涉及学校重大战略决策调整或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调整预算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教育拨款、科研拨款、其他拨款等。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依据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各类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报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资产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现金及存款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二)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应收及预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应当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核销。 

    (三)存货管理。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的设备和500 元以上(含500元)的家具,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第四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租、出借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二)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三)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四)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二级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二条 财务清算应当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二级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做好国有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六十条 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档案室,保存保管近三年的会计档案,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定期将会计档案移交到学校档案馆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六十二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以及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校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澳门头数和尾数校长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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