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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旧《差旅费管理办法》主要变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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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学校对《澳门头数和尾数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一、 城市间交通费

(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个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软卧、硬卧),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

新办法对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进行了上调。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

三、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发放标准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四、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五、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需履行以下审批:机关部门负责人出差需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出差需相互签批,其他人员出差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2.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等原始凭证。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原则上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原件;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贴;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需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4.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不予报销,但可作为城市间交通费依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5.校外受邀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参照校内人员同等级别,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定,但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需提供邀请函。

6.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外支援、挂职锻炼的,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办法》规定。在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学校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因学校要求,在常驻地与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学校按《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7.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扶贫工作的,扶贫人员在驻村扶贫工作期间,如自行承担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可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本次修订经 2017年10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7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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