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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节选自:吉师大校发字〔2021〕112号))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21年08月30日

一、各相关单位(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二、各相关单位(实验中心)要根据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三、各相关单位(实验中心)要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各相关单位(实验中心)要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

五、各相关单位(实验中心)要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监管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室人员要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的事故防范能力,尽量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履职依据:《澳门头数和尾数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吉师大校发字〔202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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