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科院廉政风险防范责任制落实办法
时间: 2011-09-16 00:00      点击:

一、院党总支对本学院的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

1. 制定完善廉政风险防范规章制度,并抓好督促落实。领导和组织本院廉政风险防范具体工作,负责签定廉政风险防范责任书。

2. 认真贯彻落实澳门头数和尾数党委和纪委关于廉政风险防范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年度廉政风险防范的工作任务、责任目标,确定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检查总结本单位本年度廉政风险防范责任制执行情况,作好自查自评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向学校纪委写出年度总结专题报告。

3. 有计划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把廉政风险防范列入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计划,抓好党风党纪、廉政勤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管理。

4. 自觉地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及有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制度,按学校的要求开好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自查自纠。

5.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履行监督职责,认真执行我校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关系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党内外群众对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6. 坚持反腐败“三项工作”(部廉洁自律、案件查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我院在廉政风险防范方面发生的问题,及违法违纪现象,必须及时向校党委、纪委汇报,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7. 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增强工作透明度。

二、总支书记和院长廉政建设责任

总支书记和院长对本学院的廉政风险防范负直接领导责任。

1. 每学期期初组织召开一次全系统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会议,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为题,对重要事项组织研究。

2. 每学期期末组织对本院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廉政风险防范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3. 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执政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各种工作事项。

4. 切实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搞好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质量;及时检查执行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进行整改。

5. 严格遵守各项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6. 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政风险防范情况负责。经常听取干部、群众的反映,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三、班子成员廉政建设责任

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领域的廉政风险防范负领导责任,并在学院廉政风险防范中承担以下责任:

1. 协助院长和书记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范责任制,具体负责分工责任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范和反腐败工作。

2. 抓好所负责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范的教育工作,进行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

3. 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领导,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规范管理。准确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动态,抓苗头,抓隐患。

4. 及时解决分管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并及时报告。

6.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7. 结合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将执行廉政风险防范责任制情况做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自查并做为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

四、 责任追究

1.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廉政风险防范责任制的进行责任追究,追究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2.学院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整体没有达到上级要求;对廉政风险防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解决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党总支书记、院长应负领导责任。由党总支委员会或领导班子会进行批评帮助;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领导机关追究责任。

3.党总支书记、院长对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解决不利,由党总支委员会或领导班子会进行批评帮助;情节严重者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4.学院副职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对分管工作中廉政风险防范的要求、监督、检查不力,所分管工作没有完成廉政风险防范的任务,应负领导责任。由党总支委员会或领导班子视情节给予批评帮助,情节严重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5.学院副职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对其分管工作中的支部、学科、团队领导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解决不利,由党总支委员或领导班子视情节给予批评帮助,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生命科学学院党总支委员会

201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