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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档案统计工作的意见

作者:来源:国家档案局官网 阅读次数:日期:2018年06月19日

档案统计工作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反映档案事业发展过程、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律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真实的档案统计数据和系统的统计分析,为档案事业的科学规划和健康发展提供服务。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适应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揭示档案事业发展的新特征新规律,满足社会各方面对 档案统计数据日益增长的需求,必须不断加强和改进档案统计工作。

1991年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简称《制度》)以来,在各级档案部门积极努力下,档案统计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档案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为丰富档案资源、开展档案利用服务、保护档案安全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撑。但也存在依法执行统计制度的责任和措施不到位,统计调查方式不规范,调查人员专业技能不过硬,源头数据采集不完整,统计数据质量不够高,统计信息共享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档案统计工作机制,优化档案统计调查体系和方式、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扩大统计信息共享。

一、完善档案统计工作制度

(一)丰富调查内容。在发挥现行《制度》全面调查基 础性作用的同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归口管理各部门零散统计调查项目的要求,按需增加专项统计调查内容,开展针对性更强的深层次调查。

(二)优化统计指标。档案统计指标的设置要立足新时代档案事业发展需要,项目明确,重点突出,形式规范,兼顾延续性,保持稳定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新性,不断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确保档案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严格审查责任。保证档案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每个填报单位的重要责任。档案统计人员要熟悉指标含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按照业务流程采集数据,认真审核原始资料,减少数据偏差。单位负责人或档案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 对拟报出的统计资料进行复审,在正式的数据报送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强化公布与共享。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档案统计数据划分公布范围,除不宜公开的资料外,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按照《制度》的规定公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综合效用,实现档案事业统计年报统计成果的共享最大化。

二、创新档案统计工作方式

(五)建设档案系统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国家统计局《部门共享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提高档案统计数据质量,在确保衔接一致前提下,核实单位基础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的档案系统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逐步形成稳定的调查对象。

(六)运用现代化统计技术。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和互联网,强化档案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行联网直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档案部门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

三、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七)明确责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防范 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统计组织工作负总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档案统计填报工作负总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数据采集、审核、汇总、情况分析、报表报送以及档案统计资料归档等工作流程;各档案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依规履行档案统计报表填报义务,对其填报、审核、签署的档案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八)加强监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 门加强对档案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处理档案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生档案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在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的同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视情予以通报。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统计工作的考核监督,探索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四、加大保障力度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档案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承担或归口管理 档案统计工作的部门,配备专、兼职档案统计人员,统筹安排,细化业务流程,确保档案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十)稳定档案统计人员队伍。加强对档案统计人员的 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建立档案统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高档案统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十一)强化任务落实。国家档案局研究建立分类别的档案统计数据评估机制,保障档案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提高档案统计数据质量。把档案统计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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