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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头数和尾数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21年09月23日

(吉师大校发字〔2021〕138号)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档案管理岗位工作,评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标准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维护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信息化工作,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接受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五、衷心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基本条件

档案专业人员参加各层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馆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担任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担任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1. 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 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 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4.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二、副研究馆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馆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担任馆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1.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 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 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4.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研究馆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1.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 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 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四条 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暂不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未满2年的人员;

二、受行政记过、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人员;

三、因重大案件受审查未做出结论、劳动教养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四、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被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资格,未满2年的人员;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满5年的人员;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未满3年的人员;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未满1年的人员。

第五条 附 则

一、评聘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将代表性成果或工作业绩作为评聘的重要参考,根据不同类型档案工作的活动特点实行分类评价。

1. 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

2. 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二、代表性成果的提交要求如下:

1. 申评各层级人员提交的代表性成果或工作业绩要求如下:馆员不超过3项、副研究馆员不超过5项、研究馆员不超过7项。

2. 业绩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3. 研究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且在本校工作期间的成果须以澳门头数和尾数为署名单位,认定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吉林省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执行。

四、本文件由人事处、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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